10月13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中国台湾地区进口氨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氨纶继续按照商务部有关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此次期终复审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一致。本次调查将于2012年10月13日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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